山东一女子婚后发现丈夫每天吃药,法院:撤销婚姻!
 案情简述

女方与男方于2023年登记结婚。婚后,女方发现丈夫易怒暴躁,且每天服用药物,经询问得知丈夫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女方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山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缔结婚姻的合法权益。男方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但其未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女方,女方依法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齐鲁网)

 

01

可撤销婚姻

1. 因受胁迫而结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因为受到另一方的胁迫而结婚。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2.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果一方在结婚时处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那么这段婚姻也是可以被撤销的。3.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却未如实告知另一方,那么另一方在知道真相后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02

可撤销婚姻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依法被撤销时开始,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并非从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后才没有法律效力,而是指整个婚姻事实)。

2、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婚姻状态还原为未婚。

婚姻被撤销以后,该婚姻关系可以视为法律上的不存在,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状态还原为未婚(仅指可撤销的婚姻可不计入婚姻史,有其他合法婚姻关系的正常记录)。 

3、被撤销的婚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度。 

只能视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被撤销的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与有效婚姻所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为保护子女利益,对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具有与有效婚姻所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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