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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学生、家长财物,2014年教育部制定并颁布了《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201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则明确,教师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行为,应予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具体处理为处分与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则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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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算。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2N”的来源。
经济补偿金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其计算标准为:N=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所对应的月数,其中一年对应一个月,六个月至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按半年计算(即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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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赔偿金的计算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则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最多只能要到2N,而不能要到3N。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补偿的月工资为应得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也应计入。
3.实践中,可能有很多劳动者会遇到“连续工作年限”的问题,即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更换过单位,但这一变动并非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劳动者只是服从了单位的工作安排。对于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主张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并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入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举例来说,张三在A公司工作了两年,后服从A公司的安排进入B公司工作,A公司并未向张三支付经济补偿金,张三在B公司工作一年后,被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张三要主张赔偿金,其工作年限就可以连续计算,为三年,对应的经济补偿金为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赔偿金(2N)即为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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