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开屏新闻讯:2024年8月23日至9月3日期间,她9岁的孩子小雨(化名)从家里拿了4000元到官渡区某小学门口的便利店购买了许多的卡游、盲盒。但令何菲不能理解的是,商家面对小孩子的大额不正常购买行为,竟然不予以拒绝。她认为商家存在过错,希望能要回这笔不该花的钱。而对于何女士的说法,商家并不认可,其称:只愿意退回小女孩购买卡游、盲盒的利润,如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
释法:关于盲盒相关的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是不可以独自购买卡牌盲盒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当依法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
盲盒经营者须承担法定的质量担保责任
盲盒虽然本身具有未知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但其本质仍属于商品。盲盒不论是用于常规销售还是作为赠品等其他形式,经营者均需遵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即便不能确定盲盒内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或款式,但经营者仍需确保盲盒内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更不能选用“三无”产品或仿冒产品,同时需对不合格、瑕疵产品承担退货、更换等责任。如因盲盒内产品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可能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面临行政处罚。除此之外,盲盒包装上还应真实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使用期限、安全警示等必要信息,确保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不因盲盒而“盲”。
故意夸大盲盒价值、虚报隐藏款比例等,可能涉嫌欺诈
首先,消费者购买盲盒时,盲盒及其内部的产品就是合同的标的物,并且是现实存在的,双方“支付价款-转移物品所有权”的法律关系符合买卖合同的要件。虽然产品的款式并不能精确确定,但其具有一定的范围。买受人支付价款后能够获得盲盒内的产品,与射幸合同中买方只能获得一个机会的特征不符。其次,经营者出售、消费者购买的都是盲盒里的产品本身,而不是在销售其他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提供的物品,不符合有奖销售的定义。不管销售模式如何,盲盒的基本属性是商品,经营者必须承担法定的质量担保责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证产品质量,杜绝“三无”产品和仿冒品;同时也应积极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经营者义务,不得以盲盒特殊性等借口免除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义务。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