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赠与与借贷怎么区分?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的一种行为。赠与是双方合意下的法律行为,即赠与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受赠方有愿意接收赠与的意愿,而赠与又可进一步分为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赠与。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应当返还。附条件赠与也称附义务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恋爱期间,尤其是婚约期间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大额财物赠送,如彩礼、房产、车辆、婚戒等,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即为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受赠方对于受赠的财物应当返还。 在恋爱期间,合理范围的恋爱开销和金钱往来,通常被视为无条件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恋爱期间花费金额,例如请客吃饭,购买衣服、包包等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再比如“520”“521”“1314”等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通常被视为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另外,考虑到出于维系感情的必要,情侣之间发生金钱往来较为正常,因此,即便不是特殊含义的金额,对于那些没有明确借贷合意证据的小额转账,也可能被主张为赠与,法院将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形来认定。
主张借款方需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基于双方处于感情培养阶段的特殊性,恋爱期间的借款通常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一方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主张款项系借款而要求对方返还的一方仍应就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并已实际履行交付款项这两点承担举证责任。
1. 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一般情况下应出示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在因双方存在亲密关系而借款方于借款时未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应提供能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交付款项前双方对钱款性质的意思表达记录、交付款项时的附言或备注内容及收款方在确认收款时的意思表达、交付款项后双方对款项性质及是否需要还款的进一步意思表态等。2. 有钱款交付。须举证明确钱款交付已是实际履行完成的状态,交付方式可以是直接向借款方交付钱款,也可以根据借款方的指示向第三方交付钱款或借款人取得出借人交付的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在出借人已提供证据完成了对上述两个借贷关系成立要素的举证责任时,若收款方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可而抗辩,主张相关款项系赠与、投资或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等,应提供能够反驳借贷关系成立的抗辩性证据,以排除借贷法律关系,使其抗辩主张的其他法律关系成立。若收款方提出的反驳证据对借贷关系产生足够排除力的,出借人应进一步对借贷关系提供证据。(综合整理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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