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房两小时被收半天房费,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述

黄先生因工作出差,在某酒店预定了每日268元的房间。退房日,由于工作原因,黄先生在15时后才赶回酒店办理退房手续。酒店前台工作人员依据“行业惯例”,要求黄先生支付半日房费作为延迟退房的费用。黄先生认为酒店未提前告知该规定,且延迟退房2小时收取半天房费不合理,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黄先生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退还多收的房费。(光明日报)


 


案件审理过程

在庭审中,酒店方面辩称,依据未修订前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在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的,酒店有权加收半天房费。同时,酒店主张已在房卡和前台“温馨提示牌”上载明了退房时间等相关信息,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然而,黄先生认为,酒店并未在入住时明确告知他延迟退房会加收半天房费,且268元的房费是按照全天24小时计算的,延迟2小时退房应只加收22元。


以案释法

酒店所依据的未修订前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关于“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的规定,已在2009年的修订版中被删除。新规范明确要求,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定酒店未能证明在黄先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已将延迟退房加收房费的相关规定以适当方式告知黄先生。据此,法院认为,酒店以“行业惯例”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告黄先生以房费为标准,按实际占用酒店房屋的时间承担每间房的房费22元较为公平,亦能弥补酒店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酒店退还原告黄先生多收的房费。本案体现了消费者在酒店住宿中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住宿时间结算办法上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酒店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在享受服务前了解相关费用的结算办法。


同时南博小编提示

本案也提醒了酒店等服务业企业,在面对类似问题时,应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而非一刀切地要求消费者接受其单方制定的方案。这不仅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还能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消费者的满意度。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