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哀牢山取矿案,进山取矿可行吗?
 案情简述

图片

近期,一起涉及哀牢山自然保护区取矿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某博主在未向相关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哀牢山自然保护区采集矿石。他拍摄了长达21分12秒的视频,记录了自己穿越丛林、湖泊,最终抵达柏拉木林子区域捡拾矿石的全过程。视频发布后,迅速在网络上走红,吸引了大量网友观看,也让该的账号粉丝量暴涨。(封面新闻)






以案释法

这一事件不仅涉及到个人行为与自然保护的冲突,更在法律层面有着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首先,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在哀牢山取矿事件中,无论该区域是否为核心保护区,矿石作为矿产资源,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个人无权私自采集并据为己有。该博主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哀牢山的矿石带出,这明显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其次,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规定方面分析。自然保护区有着严格的区域划分,包括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不同区域有着不同的管理要求和限制。虽然此次该博主进入的是哀牢山县级保护区的未开发区,且未进入核心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进行采集矿石等行为。即使在非核心区域,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也受到严格的保护。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根据相关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 1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博主取矿行为的性质界定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仅仅是为了获取少量用于自身艺术创作或研究的矿石样本,且没有使用大规模开采工具和方法,没有对自然环境造成较大破坏,那么其行为可能相对较轻。但如果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取材”范畴。若其后续将这些矿石用于商业用途,那么性质则更为严重,可能会构成非法采矿或侵占国家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