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范围系以治疗和康复为目的而支出的费用且该费用必须为合理支出,该赔偿范围的确定即说明民事损害赔偿系以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为目的的,其适用的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谓的填平原则。
同理,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审查被侵权人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而应当得到支持即可根据民事损害赔偿中的填平原则来判断。适用该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损失的数额在填平之前是确定的;2.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
赔偿清单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可知,交通事故中具体的赔偿范围有(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1.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被撞者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工作,在误工期可以要求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护理费:被撞者因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进行护理的,可以要求赔偿护理费用。
4.交通费:被撞者因治疗、转院等产生的交通费用可以要求赔偿。
5.营养费:被撞者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撞者因伤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伙食费用可以要求赔偿。
7.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共十级),按地方人均收入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目前各地均在数万到百万不等。
9.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家里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配偶的,可以请求这一项目。
10.丧葬费: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11.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12.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有权要求致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3.财产损失: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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