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8岁女子在吉林长春某小吃街买烧烤时,被周某从32楼高空投掷的砖头砸中额部,不幸离世。周某一审被判处死刑,当庭表示不上诉。10月21日,相关媒体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处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死刑立即执行。据检方指控,被告人周某(2000年出生)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6天时间内,周某先后向地面投掷了两桶5升桶装水、3罐未开封可乐、8块砖头,砸中楼下小吃街3名食客及摊主,致1死1伤。(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本案中,周某从 32 楼高空抛掷砖头、桶装水、可乐等物品的行为,本身就符合高空抛物罪的行为特征。但周某的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高空抛物,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所以应依据“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条款来进一步认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周某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物品,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小吃街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周某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预谋采取高空抛掷物品的方式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 6 天时间内多次实施高空抛掷行为,抛掷的物品包括砖头、桶装水、可乐等,其中砖头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并且其行为最终导致了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这充分体现了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和情节的恶劣性,远远超出了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程度,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周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据该罪对其进行惩处。
法律延伸
1. 犯罪客体:
高空抛物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该罪主要是对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坏,即行为人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对于公共空间安全和秩序的基本要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此罪重点关注的是对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威胁和危害。
2. 客观方面:
高空抛物罪: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抛掷”强调的是主动地、有意识地使物品从高处往下掉落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比如多次抛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公共秩序造成较大扰乱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施了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但与其相当的危险方法。这种危险方法应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的特征。
3. 主观方面:
高空抛物罪: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抛掷行为会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但仍然实施该行为,或者因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都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 量刑标准:
高空抛物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 入罪门槛及适用范围:
高空抛物罪:入罪门槛相对较低,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即可构成犯罪。其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但并不要求该行为一定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罪门槛较高,需要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相当,且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该罪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只有在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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