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才能乘电梯,业主起诉物业,法院这样判!
 日前,江苏一新交付小区的业主胡女士发现,所在楼栋被装上了电梯管控措施,必须要持物业公司发放的电梯卡才能刷卡乘梯,给生活和出行造成极大不便。而且,她在购房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并没有告知存在电梯控制。物业公司表示要解除梯控,需整楼栋超70%业主同意。于是,胡女士起诉至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启动梯控,已超出其权限范围,也没有证据证明启动梯控经过业主同意,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解除该楼梯控。(@荔枝新闻)



 


 

在现代社会,物业服务与业主权益的平衡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业主胡女士在购房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并没有告知存在电梯控制。这意味着电梯管控措施并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物业公司擅自实施梯控,违反了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的职责主要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维护,以及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在没有明确约定且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启动梯控,超出了其权限范围。《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电梯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管控措施的实施应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决定。

业主作为小区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小区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电梯属于小区的共有设施,业主有权对其使用方式进行决策。物业公司在实施梯控措施时,未经过业主同意,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胡女士及其他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解除梯控,恢复电梯的正常使用。

南博提示


 

 

1.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和服务内容。对于可能影响生活和出行的重要事项,如电梯管控、门禁管理等,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加强业主权益保护意识,业主应增强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关注小区的管理决策和物业服务情况。当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业主权益时,业主应及时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相关部门投诉、通过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或提起诉讼等。

3. 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超越权限范围实施管理措施。在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上,物业公司应充分征求业主意见,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决策,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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