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5 月,李某和张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2 年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结婚酒宴。李某向张某给付彩礼 88000 元、三金11738 元、苹果手机 6197 元,给予女方父母及亲朋的礼金共计 41000 元。张某携带了戒指一枚、西装一套、床上用品四套、10000 元现金的嫁妆,到李某家中与李某一起共同居住至 2023 年 11 月,期间张某生育一男孩。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的原因是张某未达到结婚年龄。李某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彩礼,争议焦点在于未领证生子的情况下,张某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比例是多少。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共同生活了两年多时间,相互转账,消费开支水平相当,这说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一定的经济往来和共同消费。因此,彩礼可能已经在共同生活中部分使用。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认为88000 元的彩礼及11738元三金并不算高,且考虑到两人育有一子以及家庭生活的实际开销情况,最终对李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九派新闻)
在处理未领证生子后被起诉退彩礼的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彩礼退还的相关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具体内容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经过合法的结婚登记程序,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这是比较常见且明确的彩礼返还情形,因为在法律意义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彩礼的给付目的未能实现。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虽然男女双方在法律上是夫妻关系,但实际上没有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如果男方要求离婚并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在查明情况属实后,应当支持男方的请求。不过,这里的“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认定标准,比如是否有共同的住所、是否有正常的性生活、是否有共同的精神生活以及是否尽到了相互扶助等家庭义务。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男方在婚前给付彩礼后,导致自己的生活陷入困难,在离婚时也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这里的“生活困难”一般是指男方的生活水平因给付彩礼而明显下降,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男方再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量。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外,在判断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时,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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