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保单位不一致,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滕某入职潍坊市昌乐县某织带有限公司,该公司以某织造有限公司名义为滕某缴纳工伤保险。滕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滕某要求某织带有限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部门却拒绝支付。原因是工伤认定中滕某被县人社局以某织带有限公司职工认定工伤,但工伤保险缴纳单位是某织造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应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滕某以某织带有限公司职工认定工伤,但其工伤保险缴纳单位与用人单位不一致,导致工伤待遇无法落实。最终经调解,某织带有限公司承担了主要责任,向滕某支付了一定赔偿。(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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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此案例说明用人单位若未以本单位名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可能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相应待遇,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劳动领域中,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滕某与潍坊市昌乐县某织带有限公司、某织造有限公司之间的案例,为我们深刻揭示了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保单位不一致时可能引发的复杂法律问题。滕某入职潍坊市昌乐县某织带有限公司,原本应在稳定的工作环境中享受合法的劳动权益保障。然而,该公司却以某织造有限公司名义为滕某缴纳工伤保险,这一行为看似为滕某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实则埋下了隐患。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且应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缴纳。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如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等方式来规避责任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入职时应明确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以及缴纳单位是否与用人单位一致。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要求其纠正错误做法,以确保自己在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时能够顺利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应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社保部门拒绝支付滕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理由充分。

 

南博提醒


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个主体都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为了一时之利而忽视职工的权益保障,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公平的劳动环境。据此,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这是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得到相应救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这一义务转嫁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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