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借条能认定借款吗?
 

 


 

王某与陈某(女)于2019年开始同居关系,2022年4月结束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生育有一子一女。2022年4月13日,陈某向王某出具案涉借条,载明“本人陈某因个人原因特向王某借491000元,抵工资120000元,余欠371000元,于2023年4月13日还清”。王某依此借条,以陈某未按时还款371000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还本付息。对于案涉借条出具的原因,王某主张,陈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出具的借条,是对同居期间双方一切债权债务进行的结算;陈某则主张,系因王某提出可以结束同居关系并可以签署与陈某、儿子断绝关系的协议书,陈某为此被迫签订借条,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关于资金转账情况及用途,王某认为其主张的借款数额系扣除同居期间1000元以下的金钱往来后计算得出的数额;陈某则主张,同居期间支出的产检及其他医疗费用,其已通过微信等方式向王某转账194101元,此外其生育津贴是发放到王某处,同居期间还支付部分房租、通过淘宝购买家庭衣食住行等各项用品61625元等。(今日头条)

 


 

 

 

以案释法


同居期间打的借条算借款吗?

同居期间的借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借款。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在同居期间,如果存在一方出具给另一方的借条,这是认定借款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借条通常应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如果借条的内容清晰、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那么它对于认定借款关系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但是,认定借款需综合考虑,如果借条是在双方真实的借款意图下出具的,那么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但如果借条是在开玩笑、胁迫或其他非真实借款意图的情况下出具的,那么在认定借款关系时就会存在较大的争议。

要认定借款关系,还需要明确借款的资金来源,如果能够提供资金来源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取款凭证等,将有助于加强借款关系的认定。 

同时,资金的交付方式也很重要。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等有明确记录的方式交付,那么证据较为充分。如果是现金交付,可能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如证人证言、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对现金交付的提及等。

同时还要考虑双方在同居期间的经济状况,如果双方经济独立,各自有自己的收入和支出,那么借款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如果双方的经济往来较为混乱,资金混同使用,那么认定借款关系就会更加困难。 

此外,还可以参考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曾经有过类似的借款行为且都按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那么对于当前借条所代表的借款关系的认定也会有一定的帮助。 同居关系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双方在感情、生活等方面可能存在较为复杂的交织。

因此,在认定借款关系时,需要考虑双方的关系以及借条出具的背景。 如果借条是在双方关系紧张、即将分手或已经分手的情况下出具的,可能更倾向于被认定为借款。而如果是在关系融洽、没有明显经济纠纷的情况下出具的,可能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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