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新增加了关于调休原则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这一规定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
增加法定节假日后的工作日、工作小时数的计算公式按照之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推测应当为: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工作时间发生变化,但是由于法定节假日本来就是带薪休假,所以计薪天数并未改变,月计薪天数仍然是21.75天。
综合工时制的一定周期内的工作时间会发生变化。综合工时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增加2天的法定节假日后,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的工作时间,会变更为:每周40小时、每月165.36小时、每季496小时、每年1984小时。原来年工作小数超过2000小时后认定加班并按照150%计算加班费,《决定》施行后年工作小数超过1984小时后就应认定加班并按照150%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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