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01
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在本案中,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电竞酒店退房检查漏洞,秘密窃取电脑显卡和处理器,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02
多次盗窃与数额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多次盗窃”。这里的 “三次以上” 包括三次,且次数的计算应是在两年的时间跨度内。在本案例中,刘某在多个城市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已构成多次盗窃。多次盗窃行为强调的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多次实施盗窃。刘某的盗窃行为并非集中在同一时间段,但从其首次盗窃到最后一次盗窃的时间跨度若在两年之内,就符合多次盗窃在时间方面的认定条件;每次盗窃行为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每一次盗窃都是行为人独立的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是一次连续盗窃行为的分割。例如,刘某在不同城市、不同酒店的盗窃行为,各自具有独立性,并非是一次长时间、持续性的盗窃过程中的不同阶段。
刘某在江苏、福建、湖北等多个城市实施盗窃行为,共盗窃电脑显卡 32 块、电脑处理器6块,销赃金额约55000余元。这种跨地域、多次实施盗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酒店等相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刘某的盗窃金额已达到 “数额巨大” 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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