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情况需要分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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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 N 的情况
一般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 N。这里的 N 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特殊情况: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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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 2N 的情况
如果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却不续签,这种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即 2N。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就属于违法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可能会对相关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差异。例如,上海地区对于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选择不续签的认定。案例:陈某荣与上海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案:劳动者陈某荣称其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作出不与其续签合同的决定。裁判结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解读为 “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案例进一步明确了上海地区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强调了协商一致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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