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从其管理岗位特性及此次睡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睡岗1小时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张某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且张某入职公司20年,并多次被评优评先并晋升加薪,公司仅因其一次违反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就以较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合理性,同时,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以案释法
劳动者严重违纪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如何界定“严重”是一个关键问题。在此案例中,张某虽然存在上班睡觉的行为,但该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因此,从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张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严重”。
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用人单位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必须确保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合法且合理的。在此案例中,公司虽然以《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因此,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疑问,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然也就不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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