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3年3月某日下午13:30,余某饮酒后前往足疗店按摩,因醉酒呕吐不止,店员对余某做简单处理后,便让其自主休息。当天下午18时,店员发现余某呼之不应、推之不醒,随即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拨打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余某已无自主呼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余某家属认为,足疗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94万余元。
案例分析:由于被告工作人员亦非专业医护人员,且在发现余某身体异常后立即报警、采取救护等措施。对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在受害人损害后果系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经营者只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综合事情发生经过,最终法院判定足疗店赔偿余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澎湃新闻)
以案释法
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足疗店作为经营场所,对于进入店内的顾客余某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救助义务的履行:在本案中,店员在余某醉酒呕吐后进行了简单处理,一定程度上履行了部分救助义务。然而,当让余某自主休息后,未能及时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进一步的关注和检查,直至下午18时才发现异常,这可能存在对余某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充分的问题。如果法院认定足疗店在余某休息期间应当预见其可能出现的危险状况而未采取足够措施,那么足疗店可能需要对余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饮酒行为与自身风险: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后前往足疗店,其自身对饮酒可能带来的身体风险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其醉酒呕吐等状况与自身饮酒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余某自身对其身体状况的恶化及最终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减轻对方责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确定足疗店责任时,余某自身的饮酒及相应过错行为,可能会成为减轻足疗店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除了上述提及的足疗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和余某自身的过错外,还需考虑如余某的身体状况、足疗店内的环境及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因素。双方需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各自的主张。例如,足疗店需证明其已按照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通常的操作规范对余某进行了处理和照顾;余某的家属若主张足疗店承担责任,则需证明足疗店存在明显过错导致余某未能得到及时救助等。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进行合理的划分和认定。 综上所述,此事件中足疗店和余某自身都可能存在一定的责任,但具体责任比例需由法院根据详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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