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8 月,三原告的父亲意外死亡,死者亲属就 112 万元赔偿款分配达成协议,约定死者父母(三原告爷爷奶奶)获赔 20 万元,死者配偶李某某(三原告母亲)获赔 20 万元,死者子女(三原告)共获赔 72 万元,该 72 万元由爷爷奶奶负责保管,存入爷爷宋某名下银行卡,由母亲李某某设置密码,待三个孩子成年后归三个孩子所有,如爷爷奶奶的身体出现其他原因,该款由大伯代为保管。

后来三原告的爷爷和大伯相继去世,该银行卡由奶奶张某某交由二伯宋某某及妻子厉某某保管,宋某某和厉某某从李某某处获取了银行卡密码,自2019 年 6 月至 2021 年 11 月,二人将该银行卡内 72 万元全部支用完毕拒不归还。(潇湘晨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 年修正)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三个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当其财产被亲属侵犯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未成年人虽不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并不影响其成为“有产人士”,通过获得赔偿、继承遗赠、接受赠予等都是其个人合法获取财产的来源。未成年人是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人,其相应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分割死亡赔偿金也应当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财产监管人并非未成年人财产的所有权人,财产监管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未成年人或者监护人可以追究财产监管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在本案中,案涉72万元赔偿款为三原告所有,宋某某、厉某某作为银行卡保管人未举证证明其具有合法占有、使用72万元款项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却将款项支用完毕,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应当返还三原告 72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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