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分居期间对方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1.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在分居期间,一方为购买家庭日常生活用品(如食品、水电费、孩子的学习用品等)、支付房租、偿还住房贷款等所产生的债务,这些债务是用于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运转,即使夫妻处于分居状态,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例如,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投资的项目,另一方知晓并同意该借款行为,或者在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上签字,那么这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1.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在分居期间为个人的奢侈消费(如购买高档珠宝首饰、豪华汽车用于个人享受等)、参与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2.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虽然债务是一方在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那么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在分居期间借款用于修缮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即使当时处于分居状态,但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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