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江苏南京市民陈先生发现一张信用卡里少了2万元,到银行查看交易流水后发现,半年来,这张卡在多个网购平台都有消费记录。后经与银行和刷卡的购物平台等联系,发现这张卡是其前女友张某使用。张某承认用卡,可迟迟不还钱,于是陈先生选择报警。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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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盗刷信用卡行为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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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信用卡并实际使用该卡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获取他人信用卡后进行消费操作,都将构成盗窃罪;若通过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性的交易活动,且其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话,所涉及的罪名将会升级为信用卡诈骗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处罚。
具体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盗窃信用卡并实际使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这种行为侵犯了被盗信用卡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当犯罪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等情节严重的情况时,就会构成盗窃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盗窃的是伪造、作废的,或者是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而来的信用卡,并且对这些信用卡进行了实际使用,那么这就属于冒用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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