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案例:事关外卖、主播、代驾等!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发布第42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针对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作出回应。



在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中,法院并未单纯依据双方订立的承揽、合作协议,而是综合考量了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量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以及是否遵循工作规则等多方面因素。徐某申尽管签订了看似非劳动关系的协议,但实际出勤时间相对固定,接受站点管理并按排班表打卡上班,依据系统派单完成配送任务且无单时需在站内做杂活,这些都表明其处于公司的支配性劳动管理之下,从而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指导案例明确: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则剑指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协议的规避行为。法院强调要依据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需综合用工事实、劳动管理程度、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来判断。

 

指导案例明确: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聚焦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当经纪公司对主播的工作时间、内容、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主播拥有较强议价权且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时,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指导案例明确:


指导随着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也较为多发。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代驾行业的劳动关系认定提供了范例。尽管平台企业对代驾司机进行了一定的监督管理,但司机在工作时间、工作量方面具有较高自主决定权,收入由代驾服务使用方直接支付,平台管理属于维护正常运营的必要运营管理而非支配性劳动管理,法院据此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指导案例明确:


指导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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