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在本案例中,李先生的车辆行踪轨迹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陈某未经李先生同意,通过在其车辆前保险杠下方安装GPS定位器的方式,获取李先生的行踪轨迹信息上千余条,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涵盖了除窃取之外的,如通过收买、欺骗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陈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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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案例中,陈某作为自然人,符合该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陈某因追求小丽不成,为了掌握小丽和其男友李先生的行踪而实施了安装GPS定位器获取信息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意图,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李先生的个人信息权益,仍然积极实施,符合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陈某获取了李先生的行踪轨迹信息上千余条,远远超过了五十条的标准,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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