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女子被丈夫家暴限制人身自由上热搜?!
 近日,一条内容为“一名妇女被丈夫关在房间内限制人身自由且不给饭吃”的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中的房间破旧简陋,女子蜷缩在房间一角悲伤哭泣,这些画面引发广泛关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网安大队联合晋城派出所迅速行动,经民警调查核实,蔡某看到网红带货收入丰厚,为了“吸粉”引流,便和妻子李某施展“才艺”,自导自演编造妻子离家出走后,被丈夫限制人身自由的家暴视频,以此“涨粉”,为直播带货做准备。最终蔡某、李某两人因故意编造虚假剧情,拍摄“卖惨”视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昆明警方发布)



 

以案释法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例中,蔡某和李某编造虚假的家暴视频并在网络平台上传播,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担忧,这种故意制造不实信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符合该条款中 “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的情形。虽然他们编造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或警务等方面的虚假信息,但在网络环境下,此类虚假的社会热点事件同样会引起公众恐慌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误导了广大网民,可能导致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产生错误的认知和过度的恐慌,同时也占用了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调查资源,扰乱了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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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违法行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谣言以及其他违法信息。蔡某和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他们通过拍摄虚假视频并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故意传播不实信息,扰乱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准则,更触犯了法律底线。短视频平台作为网络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有责任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虽然在本案例中没有提及平台是否存在管理失职的问题,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平台未能建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导致此类虚假信息在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可能也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平台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内容的实时监测和事后审查,利用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信息,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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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小编提醒:网络无边,法律有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大家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网上行为,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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