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女儿和养女因遗嘱对簿公堂,法院怎么判?
 2023年1月,亲生女儿陈乙持遗嘱,将登记在她与母亲王某名下的一套住宅和登记在母亲王某名下的一间门面均变更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养女陈甲认为遗嘱无效,将妹妹陈乙诉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均分遗产。养女陈甲提出,其与陈乙是姐妹,她们的母亲王某早年瘫痪,一直由自己独自照顾。在母亲王某离世后,妹妹陈乙隐瞒遗嘱内容,以“不争其他财产”为托词,从其手上将母亲王某遗留下的一块玉和二十枚古铜钱骗走。后妹妹陈乙又持打印版遗嘱将母亲王某名下的不动产转移至其名下。养女陈甲认为,母亲王某不识字,该遗嘱为打印件,应当无效,对母亲王某的不动产和银行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亲生女儿陈乙辩称,母亲王某于2020年9月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楚,并签名捺手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予以证明,遗产的分配应当尊重母亲王某的遗愿。玉和古铜钱是姐姐陈甲自愿给付。(今日说法)

以案释法


 

打印遗嘱的有效性


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且遗产尚未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故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即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每页签字,确保遗嘱人清晰知晓遗嘱内容。本案中,亲生女儿陈乙提交的遗嘱仅有立遗嘱人母亲王某的签名及手印,没有见证人的信息及签名或盖章。亲生女儿陈乙提交的母亲王某签名捺手印的照片,不能反映已清楚地告知了母亲王某遗嘱内容,也不能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不足以证明该份遗嘱出自于母亲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养子女的继承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在法定继承中,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有权优先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在遗嘱继承中,如果养父母在遗嘱中对养子女进行了遗产分配,养子女可依据遗嘱获得相应遗产;若遗嘱未对养子女作出安排,但未剥夺其继承权的情况下,养子女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部分遗产。

例如,养父母立下遗嘱将部分财产留给养子女,其余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养子女可先按照遗嘱继承指定财产,再参与剩余财产的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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