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打印遗嘱的有效性
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且遗产尚未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故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即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每页签字,确保遗嘱人清晰知晓遗嘱内容。本案中,亲生女儿陈乙提交的遗嘱仅有立遗嘱人母亲王某的签名及手印,没有见证人的信息及签名或盖章。亲生女儿陈乙提交的母亲王某签名捺手印的照片,不能反映已清楚地告知了母亲王某遗嘱内容,也不能证明见证人全程在场,不足以证明该份遗嘱出自于母亲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养子女的继承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在法定继承中,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有权优先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在遗嘱继承中,如果养父母在遗嘱中对养子女进行了遗产分配,养子女可依据遗嘱获得相应遗产;若遗嘱未对养子女作出安排,但未剥夺其继承权的情况下,养子女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部分遗产。
例如,养父母立下遗嘱将部分财产留给养子女,其余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养子女可先按照遗嘱继承指定财产,再参与剩余财产的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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