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退休制度正式实施,具体如何执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三部门1月1日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了弹性退休的办理程序、基本养老金领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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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提前退休: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例如,改革后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63周岁,可在60岁至63岁之间选择提前退休;原55岁退休的女干部可在55岁至58岁之间提前退休;原50岁退休的女职工可在50岁至55岁之间提前退休。

弹性延迟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如男职工可在63岁至66岁之间延迟退休;58岁退休的女职工可在58岁至61岁之间延迟退休;55岁退休的女职工可在55岁至58岁之间延迟退休。



一、办理程序

1. 弹性提前退休:职工自愿选择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2. 弹性延迟退休: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 最低缴费年限的确定: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二、特殊情况 

1.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2.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权益保障

1.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2. 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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