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提前退休: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例如,改革后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63周岁,可在60岁至63岁之间选择提前退休;原55岁退休的女干部可在55岁至58岁之间提前退休;原50岁退休的女职工可在50岁至55岁之间提前退休。
弹性延迟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如男职工可在63岁至66岁之间延迟退休;58岁退休的女职工可在58岁至61岁之间延迟退休;55岁退休的女职工可在55岁至58岁之间延迟退休。
一、办理程序
1. 弹性提前退休:职工自愿选择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2. 弹性延迟退休: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 最低缴费年限的确定: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二、特殊情况
1.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2.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权益保障
1.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2. 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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