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络上反映的山西大同市某医院相关人员涉嫌参与婴儿买卖一事,大同市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据此前报道,王某青接诊到一名15岁女孩即将生产,女孩家里却不想要这个孩子。同时,另一对已做2次试管未能受孕的夫妇,也在王某青处就诊。王某青遂介绍双方认识。15岁女孩产下的婴儿便卖给这一对夫妇,且女孩生产时用买方身份信息入院。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显示,买方抱走婴儿后支付68000元,卖方母亲通过中间人收到41000元。王某青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情节轻微,故决定不予起诉。大同市第一医院相关负责人称王某青已被免职,目前当地卫健委已介入处理。(央视新闻)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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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婴儿买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涉嫌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在本案例中,虽然存在将婴儿从 15 岁女孩处转移到另一对夫妇处并涉及金钱交易的行为,但检察机关最终未以拐卖儿童罪起诉相关人员,可能是因为现有证据在证明各方具有明确的 “以出卖为目的” 这一主观故意上存在不足。王某青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说明其在整个事件中通过伪造产妇入院身份信息等手段协助了非法交易行为。虽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但这一罪名的认定凸显了其行为的违法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正常职能。
关于不起诉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被不起诉人不会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无需承担其他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是否需要承担其他责任,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同时,对于不起诉决定,相关当事人可能有一定的救济途径,如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复核,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可以申诉等。
本案中,对于王某青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可能是考虑到其在案件中的作用、犯罪的手段、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例如,如果王某青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 “帮助” 相关家庭的错误认知而实施了伪造证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等因素,综合起来符合情节轻微的标准。同时,对于拐卖儿童罪的不认定,可能是因为在证据链条上无法确凿证明各方的主观故意和完整的拐卖行为构成要件,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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