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公司之间的路线,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从公司到职工住所之间的最近路径。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并非固定的、唯一的最短、最佳路线,而是要作出全面、正确、客观的理解。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可以视为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例如,职工从住处到单位有多条路线选择,选择哪一条路径都是为了到单位上班或者回家,这样都是可以的。在理解和认定 “合理路径” 时应当结合住处与单位的距离、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类型、交通拥堵情况、天气情况、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等因素综合、全面、客观、正确地理解。如果职工在下班途中从事了如接孩子放学、去顺路的菜市场买菜等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都可被认定为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案例(案例来源今日头条):胡某系蓟州区某村村民,在某服务中心从事环卫工作。2022 年 9 月 23 日下午,胡某下班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宝平公路南行至仓桑路右转,西行经过袁家岗村路口,到尤古庄镇张毕庄中心小学接其外孙放学,在接完孩子返回行驶至袁家岗村路口欲拐入村内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3 年 8 月 22 日,胡某向蓟州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蓟州区人社局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工伤。某服务中心不服,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本案中,胡某下班后经过居住地袁家岗村路口,继续西行前往小学接其外孙放学,后返回行驶至袁家岗村路口欲拐入村内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胡某接孩子放学符合社会常情,属于日常生活所需,综合考虑下班路线图,其所走路线并未超出合理路线范畴。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