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住户封装阳台影响采光,可以起诉吗?
 赵女士与谢女士同为某小区业主,两人房屋均为复式结构,系上下邻居关系。赵女士房屋位于1-2层,谢女士房屋位于3-4层,双方房屋南侧窗户为主要采光位置。赵女士房屋2楼南侧有一处露台,其基于原有结构加装玻璃形成阳光房。谢女士购买其房屋时,3楼南侧为半封闭的钢架结构,在赵女士房屋上方。彼时赵女士阳光房顶不受遮挡,阳光可以透过玻璃照进赵女士房间内。2022年11月,楼上的谢女士将半封闭钢架结构改为全封闭露台,并新建混凝土地板。楼下的赵女士发现谢女士改造后的露台遮挡了自家阳光房顶,影响了房间内采光。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赵女士遂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谢女士拆除其影响自家房屋采光及日照的加建部分,拆除费用由谢女士承担。(公众号@昌法微播报)


采光权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足够的采光可以保障室内的明亮度,有助于营造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我国的一些相关建筑规范中,对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采光等也有相应规定,比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自家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考虑相邻人通风、采光和通行等便利。施工前双方应尽可能进行沟通交流,就装修计划、噪声等问题进行提前协商。装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建筑规范和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尽量减少施工对邻居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遇到问题及时解决。若邻居装修改造行为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导致双方产生分歧,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正确处理邻里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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