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无条件赠与,无需返还的情形:
1.特殊备注的转账:在转账或者红包时,备注“我爱你”“我想你”“照顾好自己”等词汇。
2.特殊金额的转账:在特殊的日子,如情人节、纪念日等,给对方的特殊金额转账和礼物,像“520”“1314”红包。
3.小金额礼物:消费性的赠与、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礼物或者小额转账。
4.日常消费性支出:如吃饭、看电影、打车、房租、水电费等。
5.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及转账,如情人节红包、“520”“1314”“888”“999”转账等。
二、附条件赠与,视条件返还的情形:
1.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大额钱款、金银珠宝、名贵包具等。包括按照传统习俗,一方向对方馈赠贵重财物或金钱,其背后往往隐藏着缔结婚姻的真切愿望。这种情况下的赠与,一旦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破裂,缔结婚姻的愿景不能实现,受赠人理应返还被赠财产。例如彩礼,对于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法院一般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诉求;对于未登记结婚但有共同生活的,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当地风俗习惯、彩礼金额等来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比例。
2.赠与还有一种情形为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股权等无形财产:情侣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屋,即使另一方已经实际住进去了,之后他们又分手,住进去的那一方也会面临搬离的风险。一般动产交付即视为所有权转移,赠与合同履行完成,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但房屋等不动产,变更登记后视为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未进行变更登记,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权利人。故情侣一方即使明确“房子送你了,不会要回来的”等类似意思表示,但如果其未进行变更登记,其仍享有法定撤销权,在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故如果情侣间有一方说送房送股权,但又没有实际登记行为的,另一方或许可以要求赠与一方除交付之外及时去办理变更登记,或姑且当情话听听就好。因为分手后,除房屋权利人自愿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其仍有权要回该房屋。
三、民间借贷,需要返还的情形: 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借贷合意,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借款请求,另一方作出同意出借的意思表示;二是交付钱款,即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支付所借款项。 在情侣关系中,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借款的(如借款合同),且一方已经实际转账,那么这种情况即表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除非出借人放弃主张到期债权,否则借款人一方有到期还款的义务。但是在情侣之间,不少借款情形下,因为碍于情侣的身份,双方之间往往没有借条或者欠条,而是一方直接将钱款打给另一方。像这种情况,到分手后要主张借贷关系,在举证方面会比较困难。但如果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转账,如10万、20万,转账一方没有明确是赠与的意思表示的,一般也会被推定为是借款,收款人需要返还。
四、其他情况
1.赠与“小三”大额钱财:这种情形即表示情侣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已婚状态,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赠与出去的大额钱财均属于夫妻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而夫妻一方私下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被侵犯财产权一方有权撤销赠与,追回相关钱财。
2.许多情侣会在分手后向对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没有“支付青春损失费”一说,因为谈恋爱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为互相吸引、互生爱意而选择共同生活,而二人又未进行结婚登记,并不能认定为夫妻。故一方以在另一方身上付出了所有的青春年华而主张分手补偿的,一般不会被支持。 需注意的是,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同时,恋爱期间的财务往来,应尽量明确每一笔转账的性质与目的,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分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处理分手后的经济账时,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妥善处理。
南博小编提醒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即便是在热恋中,双方也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应在考虑自身经济能力的基础上,在合理范围内表达爱意。为避免之后发生争议引发纠纷,情侣之间的大额转账可备注款项性质,并妥善保留转账记录等凭证,以便日后产生纠纷后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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