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区方责任认定
在通常情况下,游客购票进入景区,与景区之间会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基于此合同需对游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本案例中,琳琳逃票进入景区,由于没有支付门票费用,双方并未建立起合法有效的旅游服务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关系的相关规定,在缺乏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景区对逃票进入的高琳琳在法律上不存在基于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 。例如,在以往类似的案件中,游客逃票进入景区后受伤,法院就曾因双方未形成合法合同关系,判定景区无需承担基于合同的安全保障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即便不存在合同关系下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仍需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意味着景区需要在其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进行定期安全巡逻等。如果景区能够通过监控录像、现场警示标识设置情况等证据,证明其在危险区域,如琳琳失联的山崖周边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或者在日常管理中进行了合理的安全巡逻,那么景区就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有些景区在险要的山崖边安装了坚固的防护栏,并在旁边张贴了醒目的“危险,请勿靠近”警示标语,这就是景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体现。若本案例中的景区做到了这些,从法律角度讲,景区无需对琳琳的坠亡承担责任。
二、死者自身责任
琳琳作为一名正在读大三的学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琳琳的逃票行为本身存在过错,违反了景区的管理规定,扰乱了景区正常的经营秩序。同时,考虑到她有轻度抑郁症且可能有轻生想法,其独自行动与逃票进入景区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自杀风险”或对自身安全的重大过失。即便没有轻生倾向,在逃票进入景区后,对于景区内可能存在的危险,如复杂地形、陡峭山崖等,她也应当具备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倘若琳琳在进入景区后,忽视景区的警示标识,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导致坠亡事故发生,那么她自身对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失。就像在一些户外探险事故中,探险者明知未开发区域存在危险,仍擅自进入,最终发生意外,法院在责任认定时,通常会判定探险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在本案例中,琳琳逃票进入景区,又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其自身行为与坠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她需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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