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江某是北京市某商场的一名服务人员,在工作中腿部骨折,经治疗伤情渐渐稳定。单位依法向当地劳动伤残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但江某为了获得更高的补偿而拒绝配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对于相关多余费用拒绝支付。江某不服,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伤残补助金和在医院期间的所有费用。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江某拒绝伤残等级鉴定,其要求的伤残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江某的请求。(今日头条)

 

以案释

 

 

职工什么时候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职工会丧失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因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权益。若工伤职工在享受待遇期间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享受条件,如劳动能力完全恢复、生活已能完全自理、伤残等级变化不再需要原待遇标准等,应停止享受待遇。此外,工亡职工亲属若出现特定情况,如享受抚恤金的子女达到一定年龄或就业、受供养亲属死亡等,也会丧失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及相应待遇的关键。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鉴定。若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初次鉴定、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一方面无法确定其应享受的待遇标准,另一方面表明其不愿接受工伤保险帮助,便不应再享受待遇。

拒绝治疗:职工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配合治疗的义务,以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有悖于工伤保险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将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治疗有害于工伤职工,而非促进康复,则不应停止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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