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开门杀” 案件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
 案情简述

近日,昆明市安宁市发生一起 “开门杀” 事故。驾驶人栾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违规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乘客范某某未观察后方情况突然打开右后车门,与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范某某(与乘客同名)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失控后又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道车辆发生二次碰撞,最终导致范某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认定: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禁止在非机动车道停车)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2条(停车需确保安全),认定栾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70%),乘客范某某承担次要责任(30%),二次碰撞车辆无责。

赔偿争议:范某某家属索赔120万元,保险公司以 “乘客开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为由拒赔。法院经审理,依据《保险法》第17条(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及《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20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84万元,剩余36万元由栾某某与乘客范某某按比例承担。



以案释法



一、责任主体的划分驾驶员的主要责任:驾驶员因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需确保停车合法(如不占用非机动车道、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并提醒乘客观察后方情况。若驾驶员违规停车或未尽提醒义务,通常需承担主要责任。  

乘客的次要责任:乘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义务在开门前观察周围环境。若因疏忽导致事故,需承担次要责任。若乘客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可能转由监护人承担;若无监护人,则由驾驶员承担全责。

二、过错认定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乘坐机动车时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受害人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如逆行、超速),可能减轻侵权人责任。

三、刑事责任风险交通肇事罪:若“开门杀”导致1人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3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且责任人负主要或同等责任,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例如,广东中山司机因致人死亡被判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故意实施危险行为(如恶意开门),威胁不特定多数人安全,可能构成此罪,最高可判死刑。

南博小编提醒:“开门杀”的法律责任需结合具体过错、行为主体及损害后果综合判定。司法实践中,驾驶员因更高的注意义务常承担主责,但乘客、保险公司及平台也可能分担责任。刑事责任门槛较高,但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叠加足以形成有效约束。预防的核心在于提升安全意识并规范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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