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安宁市发生一起 “开门杀” 事故。驾驶人栾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违规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乘客范某某未观察后方情况突然打开右后车门,与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范某某(与乘客同名)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失控后又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道车辆发生二次碰撞,最终导致范某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认定: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禁止在非机动车道停车)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2条(停车需确保安全),认定栾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70%),乘客范某某承担次要责任(30%),二次碰撞车辆无责。
赔偿争议:范某某家属索赔120万元,保险公司以 “乘客开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为由拒赔。法院经审理,依据《保险法》第17条(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及《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20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84万元,剩余36万元由栾某某与乘客范某某按比例承担。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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