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切条传播案法律解析:短视频创作的边界与责任!
 案情简述

被告李某将某剧切割为 150 段短视频传播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根据《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2 项,该权利赋予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在网络空间传播的绝对权利,即使传播行为未直接牟利,只要符合 "使公众可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的要件,即构成侵权。


法院特别指出,李某的行为具有三重违法性:

未经授权的实质性使用:截取原剧关键剧情节点(如高潮片段、人物关系转折),破坏作品完整性,违反《著作权法》第 59 条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

市场替代效应:150 条视频总时长接近原剧 1/3,且覆盖核心内容,导致观众无需观看正版即可获取剧情,直接分流了平台用户,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这一认定参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 73 民终 1556 号判决中 "实质性替代" 的司法标准。

间接商业利用:尽管李某未直接收取费用,但其通过合集传播吸引流量,存在获取平台广告分成、粉丝打赏等间接收益的可能性,法院据此认定其行为具有商业目的。(澎湃新闻)


 

以案释法

短视频创作的边界与责任


非牟利行为的可归责性:侵权认定不以直接获利为前提。即使李某主张 "个人兴趣分享",但其行为客观上导致正版平台用户流失,损害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这一判决与 2025 年 4 月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呼应 —— 该解释将 "非法经营数额超 5 万元" 作为入刑标准,但本案中民事赔偿的适用表明,即使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民事追责仍可形成有效威慑。

合理使用抗辩的排除:李某若主张 "适当引用" 的合理使用抗辩,需满足《著作权法》第 24 条规定的 "介绍、评论或说明" 目的。但涉案视频未添加解说、未标注来源,直接呈现原剧精华内容,构成对原作品的替代,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法院强调,合理使用的核心在于 "转换性使用",即通过二次创作赋予新表达,而单纯切条传播不具备这一特征。

短视频创作并非法外之地,即使未直接牟利,破坏作品完整性、造成市场替代的行为仍将面临法律追责。随着 2025 年新司法解释的实施,著作权刑事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创作者需从 "流量优先" 转向 "合规优先"。

南博小编提出一些创作者的合规指南:素材使用: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正规渠道获取音乐、字体授权;原创标识:对原创视频及时进行版权登记,标注 "原创内容,侵权必究";商业合作:与机构签订合同时明确版权归属,要求合作方提供素材授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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