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与女员工接吻被辞索赔百万!
 案情简述

林某是某集装箱公司生产总监。某日与公司员工史某某在楼梯内搂抱亲吻,被公司发现。公司认为林某在公司内对他人有性骚扰行为及利用职权图谋私利,使史某某得到不正常的晋升和提拔,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因此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楼梯内有搂抱亲吻的行为,林某不予认可,称自己与史某某系朋友关系,不存在性骚扰行为,公司系违法解除,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并恢复所有福利待遇。一审法院认为林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其该行为虽不属于性骚扰,但也确属不当,故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林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所称“上诉人存在利用职权谋私利行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且公司所称的道德行为规范,是公司倡导的一种公司文化,并非是双方约定或员工手册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事由。同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公司按每年112.8万年薪标准补发林某工资,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腾讯新闻)



一、关于性骚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性骚扰需满足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 两个要件。本案中,林某与史某某的搂抱亲吻行为若系双方自愿,则不构成性骚扰。一审法院亦明确该行为 “不属于性骚扰”,但认为其 “确属不当”,这一认定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职场行为规范的更高要求。

二、职权滥用的事实认定

公司主张林某 “利用职权谋私利”,需举证证明两点:一是林某存在职权滥用行为,二是该行为直接导致史某某 “不正常晋升”。二审法院以 “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否定了这一主张,表明用人单位在涉及员工重大权益的指控中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若公司仅依据主观推测或间接关联(如两人关系密切)主张职权滥用,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三、《员工手册》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需经民主程序(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若《员工手册》未明确将 “搂抱亲吻” 列为解除事由,或仅以 “道德行为规范” 等模糊表述作为依据,则该条款可能因缺乏明确性而无效。二审法院指出,公司所称的 “道德规范” 属于 “倡导性公司文化”,而非 “双方约定或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事由”,正是基于这一法律逻辑。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性

首先是工会通知程序的强制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本案中,公司未履行该程序,成为二审改判的关键理由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解除理由合法,程序瑕疵仍可能导致解除行为无效。例如,在类似案例中,法院明确 “未通知工会即解除合同,即使实体合法也属违法”。

五、企业合规建议

1.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界定违纪行为:在《员工手册》中详细列举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 “严重违反道德”)。

2.履行民主程序与公示义务: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员工签字确认等方式确保制度合法性。

3.强化证据管理,对违纪行为及时取证:通过监控录像、书面记录等固定事实,避免依赖事后推测。

4.建立晋升考核档案:若主张员工 “不当晋升”,需提供客观的考核记录、决策流程等证据。

5.规范解除程序,严格履行工会通知义务:在作出解除决定前书面通知工会,并留存沟通记录。

6.确保送达程序合法:通过 EMS 邮寄、员工签收等方式送达解除通知,避免因程序瑕疵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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