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起诉要求减少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李某与姜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李某甲(化名)由母亲姜某抚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其余抚养费由姜某承担。后父亲李某以其需要赡养患病老人、经济困难为由,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儿子李某甲,要求减少抚养费。(豫法阳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本案中,李某与姜某就子女抚养已自愿达成协议,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及经济能力均有明确的判断能力,理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现李某以其母亲患有疾病需要赡养、经济困难为由,提出减少抚养费,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经济条件发生严重减损、确实无能力按原定数额给付的情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审查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会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以及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作出认定。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父母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以上抚养费数额确定因素可知,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减少抚养费的请求权。在实践中,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

(一)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二)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三)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南博小编温馨提示,在申请减少抚养费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不得单方停止支付,未经协商或法院判决前,仍需按原数额支付,否则可能被强制执行;

二、以子女利益为核心,法院会优先考虑子女的生活教育需求,若对方经济困难,减少请求可能被驳回;

三、保留证据,所有经济状况变化的证据需完整保留,如银行流水、医疗诊断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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