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博快答|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济补偿吗?
 问:公司说我的绩效在部门垫底,以“末位淘汰”为由,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这样做合法吗?


末位淘汰一般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首先不符合法定解除事由:《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而 “末位淘汰” 并不在法定解除事由之列;

其次末位不等同于不胜任工作:末位只是员工在绩效考核中的一种相对排名,即使员工处于末位,也不能说明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仅仅因为排名末位,就认定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 29 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 “末位淘汰” 或 “竞争上岗” 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考核成绩居于末位并不是认定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无法胜任工作的事由。一方面,业绩考核居于末位属于客观上的状态,有考核存在就会有排名,因此劳动者业绩考核居于末位并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即使居于末位的劳动者在调岗或培训后确实无法胜任该工作,用人单位亦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要注意正确使用企业管理权,通过科学评价手段激发劳动者工作潜力。否则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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