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知心姐姐" 到阶下囚:浅析 "隔空猥亵" !

近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辽宁男子李某将自己伪装成 “知心姐姐”,在网络上骗取女童信任。随后,他以发擦边照片或视频可获得打赏为诱饵,对受害女童实施了 “隔空猥亵”。最终,李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扬子晚报)


以案释法







图片

01

在这起案件里,李某采用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送视频、照片,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并实施淫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聚众猥亵儿童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且情节恶劣、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等情形,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隔空猥亵” 虽无直接身体接触,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造成的创伤不容小觑,同样被认定为猥亵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01

从法律层面来看,猥亵指的是行为人为寻求性刺激,通过其身体对他人身体直接发生接触,实施除奸淫以外的淫秽性的行为。其涵盖了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他人身体敏感部位的抚摸、搂抱,以及强迫他人观看淫秽物品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性自主权,违背公序良俗。



 

02


认识 “隔空猥亵” 及其特点:“隔空猥亵” 是伴随网络发展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它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 “个性交友”“招募童星” 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 “裸聊”,或发送 “裸照”“裸体视频” 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与传统猥亵行为相比,“隔空猥亵” 具有隐蔽性更强的特点。犯罪者借助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能够轻易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使得被害人及家长难以察觉,也增加了执法机关追踪和打击的难度。同时,其危害群体更为广泛,网络的传播性使得犯罪者可以同时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像本案中的李某,受害女童多达10余人。

南博小编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上网的监管和引导,教育孩子提高网络安全意识,避免遭受此类不法侵害。同时,若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应及时报警,运用法律武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