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买方在未过户时发现房屋被抵押,南博小编建议通过 “证据固定—协商施压—司法救济— 执行保障” 的路径维权。同时注重财产保全和执行异议的程序操作。具体而言,分两种情况,首先如果选择要房子,建议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然后向房东主张债权,《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已经支付房款,但如果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就还没有发生变更。由于房屋未进行过户登记,买方仅享有依据合同要求房东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也就是说买卖双方之间仍为债权债务关系,而房屋抵押权优先于债权实现,对于已设定抵押的房产,通常需要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办理抵押权撤销手续后过户。如果抵押权人同意,也可以选择房产在抵押状态下“带押过户”。
第二种情况,如果选择不要房子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即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房东主张因其违约给你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如存在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也可以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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