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挪用294万买理财获利1600获刑两年!(浅析挪用公款罪)
案情简述

河南漯河市某学校(郾城区某医院)的会计郜某,在负责代收新农合资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郜某将陆续收到的新农合资金共计294万余元,分批转至其妻子石某的银行卡上,并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具体操作如下:2014 年下半年,郜某收取2015年度新农合资金时,将79.7万余元转入妻子银行卡,其中68.9万余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在2014年12月18 日理财赎回后,才将收取的新农合资金上交至原郾城区新农合办公室会计赵某账户。2016年下半年,郜某收取2017年度新农合资金共计225.8万余元,同样存于妻子银行卡上并分批购买了理财产品。直到2017年2月,郾城区新农合办公室通知上缴新农合资金,郜某才安排妻子将资金转入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案发后,家属退还其挪用公款期间的获利1694.05 元。郜某在2017年8月退休,去年5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郾城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后相继被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取保候审。今年6月23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郜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腾讯新闻)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与内涵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在本案中,郜某挪用的新农合资金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专项基金,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合法使用和管理秩序。


挪用公款罪的情形

1.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将公款用于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行为性质最为恶劣,一旦认定,不论挪用公款数额大小,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2.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像本案中郜某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即为典型的营利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郜某挪用公款294万余元,远远超过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且用于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3.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如果挪用公款并非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但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同样构成挪用公款罪。这里的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也为五万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的处罚规定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数额巨大” 一般以三百万元以上认定。对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公款退还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郜某虽然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情节,法院最终对其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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