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饲养的宠物,离婚时如何处理?
 问:我和丈夫结婚期间,购买了一只宠物狗共同饲养照顾。后来我们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多次发生争吵,导致感情出现矛盾,诉讼请求离婚。我们对离婚均无异议,只对离婚后狗狗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请问狗狗应该怎么分?


 宠物不是一个简单的“物”或财物,作为独立生命体,养宠人对宠物有着强烈的情感寄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确定宠物价值来判断宠物的归属问题,采用的多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竞价。若双方都想要宠物,可以相互竞价,价高者获得离婚后对宠物的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相应价款补偿。二是折价补偿。结合宠物的品种、年龄、市场一般价格、经常居住环境、饲养义务承担更多者以及经济保障等因素,判定由更能为宠物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的一方取得,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
若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法院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如宠物狗的购买者、平时主要照料人、双方的生活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将宠物狗判给更适合饲养的一方,由该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例如,若宠物狗一直由一方购买并主要照顾,且其生活环境稳定,更有利于宠物狗生活,法院可能会将其判给这一方。
另外,离婚后针对宠物能否实行轮流抚养、探视的问题,双方可灵活变通。若取得宠物的一方在离婚后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饲养宠物,可与对方积极协商,变更宠物的实际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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