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物。其构成要件包括:以结婚为目的,需基于习俗由一方或家庭向另一方给付,且数额较大并符合当地惯例,同时要排除日常赠与。在本案中,虽然刘某转账3500元时备注 “彩礼”,但该转账发生在双方尚未确立恋爱关系之时,不符合彩礼需在双方有缔结婚姻意向阶段给付的特征。从双方聊天记录可知,该款项实际是刘某得知彭某手机损坏后主动提出赠与购买手机的,并非基于结婚目的的彩礼性质款项。所以,刘某以该3500元为彩礼要求返还,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恋爱期间,刘某向彭某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此类转账是情侣间为增进感情,在特殊节日或时刻进行的情感表达,属于无条件赠与。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人一般无权要求返还。在本案中,这些特殊含义的转账也被法院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刘某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彭某返还。
刘某主张所有转账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刘某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但在本案中,除了转账备注及刘某的单方主张外,并无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双方在转账时有明确的结婚约定,如订婚仪式、见家长等能够体现双方有结婚意向的行为。因此,刘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恋爱关系中,涉及经济往来时应谨慎对待,明确款项性质。若为彩礼,应遵循当地习俗并留存相关证据;对于大额转账,建议书面约定款项用途及性质。如遇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博小编提醒大家,理性对待恋爱中的经济问题,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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