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转账备注“彩礼”,分手后索回被驳回!
 在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屡见不鲜,而一旦感情破裂,这些曾经的转账往往容易引发纠纷。2024年5月,刘某与彭某通过微信相识,并随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刘某多次向彭某转账。2024年5月20日,刘某向彭某转账3500元,转账备注为 “彩礼”。但从聊天记录来看,5月18日彭某提及手机坏了,刘某便主动提出送手机给彭某。5月19日,彭某选定某品牌手机并告知刘某,刘某欲微信转账,因彭某账号无法收款,彭某申请微信客服解禁。5月20日上午12时04分,刘某转账时对彭某说 “可以啦哈哈”“情人节快乐哦”,彭某收款后回复 “情人节快乐”“怎么给我转那么多” 。此后,刘某还多次向彭某转账,其中包含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 “示爱红包”。2025年3月,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刘某认为,这些转账均是以 “结婚为目的” 的附条件赠与,要求彭某返还包括这3500元 “彩礼” 在内的共计18852元,并要求彭某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然而彭某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最终驳回了刘某全部诉讼请求。(腾讯新闻)


 

以案释法

关于 “彩礼” 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物。其构成要件包括:以结婚为目的,需基于习俗由一方或家庭向另一方给付,且数额较大并符合当地惯例,同时要排除日常赠与。在本案中,虽然刘某转账3500元时备注 “彩礼”,但该转账发生在双方尚未确立恋爱关系之时,不符合彩礼需在双方有缔结婚姻意向阶段给付的特征。从双方聊天记录可知,该款项实际是刘某得知彭某手机损坏后主动提出赠与购买手机的,并非基于结婚目的的彩礼性质款项。所以,刘某以该3500元为彩礼要求返还,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特殊含义转账的定性

恋爱期间,刘某向彭某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此类转账是情侣间为增进感情,在特殊节日或时刻进行的情感表达,属于无条件赠与。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人一般无权要求返还。在本案中,这些特殊含义的转账也被法院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刘某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彭某返还。

附条件赠与的举证责任

刘某主张所有转账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刘某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但在本案中,除了转账备注及刘某的单方主张外,并无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双方在转账时有明确的结婚约定,如订婚仪式、见家长等能够体现双方有结婚意向的行为。因此,刘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南博提示

在恋爱关系中,涉及经济往来时应谨慎对待,明确款项性质。若为彩礼,应遵循当地习俗并留存相关证据;对于大额转账,建议书面约定款项用途及性质。如遇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博小编提醒大家,理性对待恋爱中的经济问题,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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