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提前7分钟下班遇车祸身亡,公司:早退不算!
 案情简述

近日,山西省人社部门公布的一起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与思考。某电子公司员工卢某,在下班打卡后驾车离开厂区。仅仅7分钟后,在距离公司3公里的路口,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对此次事故无主要责任。当卢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却提出异议,称公司规定下午6点下班,而卢某下午5点53分就离开,属于私自早退,不能算作正常上下班。然而,人社局深入调查后发现,自2023年2月卢某入职后的半年内,其下班打卡记录显示,离开时间始终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而公司在此期间从未对这一现象提出过警告、处罚等任何管理措施。基于此,人社局最终认定卢某为因工死亡,两级法院也均维持了这一结论。(腾讯新闻)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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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这起案例中,对于 “上下班途中” 的界定成为关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第六条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其中,“合理时间” 和 “合理路线” 是两个核心要素。

对于 “合理时间”,不能仅仅局限于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来判断。就卢某的情况而言,虽然他提前7分钟下班,但结合其过往半年的下班时间规律,基本都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这表明他的下班时间已经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且公司在此期间从未进行干涉。从这个角度来看,卢某此次提前7分钟下班,应当处于合理时间范围内。倘若仅仅因为这7分钟的提前,就否定其处于下班途中,显然过于僵化。例如,在一些行业中,员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时间可能存在一定弹性,只要在合理范围内提前或推迟下班,都不应影响对其下班途中的认定。

再看 “合理路线”,事故发生在卢某从公司回家的常规路线上,距离公司3公里的路口。这一地点与他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形成了合理的通勤路线。即使他提前下班,但只要其行驶方向是朝着家的方向,且没有明显偏离正常回家路线,就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假设卢某在下班途中,因道路施工等客观原因临时改变路线,只要其目的仍然是回家,且新路线在合理范围内,同样应被视为合理路线。此外,“非本人主要责任” 这一要素在本案中也得到了满足。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对此次事故无主要责任,这是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职工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卢某在事故中被认定为主要责任,那么即便他处于下班途中,也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南博小编温馨提示,工伤认定关乎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企业和劳动者都应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规范管理,明确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劳动者在工作中也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一旦发生事故,及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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