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主动放弃继承亡父房产,法院为何判决无效?
 案情简述

小宸是蒋先生与梁女士的儿子。2017年,梁女士与蒋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要求蒋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小宸抚养费1500元,直至小宸年满18周岁。然而,判决生效后,蒋先生始终未履行支付义务。 梁女士曾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都因蒋先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程序。梁女士了解到,蒋先生的父亲于2016年11月离世,其父母名下的一套房屋以210万元价格售出,蒋先生本应与母亲、姐姐共同继承其父名下50%的产权份额,这部分财产足以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但经调查发现,蒋先生与母亲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导致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由蒋先生的姐姐一人继承。 小宸将蒋先生与蒋先生的姐姐告上法庭,请求认定蒋先生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并要求蒋先生的姐姐返还蒋先生本应继承的份额。蒋先生及其姐姐辩称,蒋先生放弃继承与支付抚养费无关,放弃继承是出于自愿,且放弃时蒋先生有工作和收入,具备支付能力,是之后才失去工作的。 最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蒋先生放弃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央视网)

 

以案释法

子女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无论父母的收入变化或财产状况如何,都应当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与健康成长。在本案中,法院已判决蒋先生需支付小宸抚养费直至其成年,这一义务是法定的,蒋先生必须履行。 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自主处分,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要求,不能被用作逃避法定义务的“工具”。在一些情形下,放弃继承行为会被认定无效,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意思表示不真实:继承人受欺诈、胁迫等违背自身真实意愿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该放弃行为无效。比如他人以威胁手段迫使继承人放弃继承,并非继承人内心真实想法,应认定无效 。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继承人放弃继承是为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或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赡养、扶养义务等,导致他人利益受损,这种放弃行为无效。像蒋先生为逃避支付子女抚养费而放弃继承亡父房产,法院认定其放弃行为无效;还有老李为逃避债务放弃继承父亲房产,同样被法院判定放弃行为无效。

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超出此期限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无效;若在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后声称放弃继承权,此时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对已分得财产的所有权,该声明不产生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放弃继承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违背基本道德伦理、公序良俗,该放弃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放弃继承权:继承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是对被继承人财产上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不得分割。如果允许部分放弃继承,可能会导致只继承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情况,因此部分放弃继承权无效。

附条件或期限放弃继承:附条件使放弃继承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会让继承法律关系无法稳定,且个人意思不能否定法律对放弃继承的期限规定。放弃继承行为具有溯及力,继承权人放弃继承后,自继承开始时就不再是继承人,其无权以处分自己的应继份为条件放弃继承权,所以放弃继承权附加条件或期限无效。

在本案中,蒋先生在明知自身负有抚养义务且未支付过抚养费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承,不久后又失去工作,进一步丧失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小宸的利益,存在明显恶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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