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杨某因一封匿名举报信被警方认定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在证据链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大理州中院于1994年一审判决其死刑。杨某不服上诉,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死缓。此后多年,杨某不断申诉。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云南省高院再审。2020年,云南省高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大理州中院重审。2024年9月3日,大理州中院重审宣判,认定杨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故意杀人行为,但同时判决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杨某再次上诉,2025年4月,云南省高院维持了原判。这意味着在2003年7月2日至2020年12月9日期间对杨某的羁押是错误的,共计6370天。(潇湘晨报)
(一)赔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若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拘留时间超过时限且后续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执行等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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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例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每日最新标准是475.52 元。杨某被错误羁押6370天,仅此项赔偿金就达302万余元(475.52元 / 天 ×6370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般要考量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原错判罪名和刑罚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通常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包括本数)酌定;若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不具有特定严重情形,但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
(三)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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