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末,王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且未配备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某平房大院居民区的一间民房内,违规储存氢氧化钠,通过高温化学反应方式自制氢气,用于充装氢气球售卖牟利,累计非法获利4000元。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区私制、储存危险化学品,已具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最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中国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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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重要罪名,旨在前移安全生产刑事处罚防线,从源头上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具体包含三种情形,本案王某的行为属于第三种情形,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王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开展氢气制作、氢氧化钠储存活动,完全符合该情形的客观要件。
“危险化学品”的法律界定:氢气作为极易燃烧、爆炸极限范围宽的气体,氢氧化钠作为具有强腐蚀性的化学品,均被明确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管控。王某私自储存、使用这两种危险化学品,本身就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为安全事故埋下重大隐患。
“现实危险”的司法认定:危险作业罪属于“危险犯”,无需实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具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即可入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解读,“现实危险”需结合现场环境、行为危险性等综合判断,指具有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实性和紧迫性。本案中,王某选择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区民房作业,缺乏基本安全措施,高温制氢过程中一旦发生氢气泄漏,极易引发爆炸、燃烧,危及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法院认定其行为具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南博小编温馨提示:无论是个体经营者还是企业,从事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许可、配备安全设施,坚决杜绝在人员密集区域开展高危作业。任何为追求短期利益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唯有严守法律底线、筑牢安全防线,才能切实保障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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