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打零工遇车祸,索赔误工费遭拒!南博小编教您准备关键证据!
 【案情还原】今年62岁的李女士,是一名来郑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在工地或小区从事保洁、杂活等工作,日薪在150元至200元不等,工钱根据工作量结算,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也无固定的工资流水记录。3月7日17时左右,李女士骑电动车下班途中,被一辆准备进入医院的轿车撞伤,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所投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医院了解情况,询问了李女士的年龄、工作及工资结算方式等信息,并告知其出院后协商理赔事宜。然而,当李女士出院后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在误工费索赔上遇到了阻碍。保险公司辩称,李女士已年满62岁,超过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用工合同、工资流水、单位盖章的误工证明等完备材料,不符合误工费赔付条件,拒绝支付其住院期间及休养期间的误工费。(大河报相关报道及最高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书面用工合同的务工者,遭遇交通事故后,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保险公司以“超龄+无证明材料”为由拒绝赔付,是否合法?
首先,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权利,超龄务工者的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非禁止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劳动。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十六周岁直至死亡,都享有劳动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实际从事劳动并获得收入,其劳动所得就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女士虽已62岁,但常年从事体力劳动,依靠打零工获取稳定收入,其劳动权利及收入权益不应因年龄而被剥夺,车祸导致其无法务工产生的收入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其次,误工费的赔付核心是“收入减少”,而非“年龄达标”。
误工费的本质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无法正常从事劳动,进而产生的实际收入减少,其赔付与否,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存在“误工事实”和“收入减少事实”,与受害人的年龄无直接关联。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超龄”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其误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本案中,李女士因车祸住院治疗及后续休养,无法正常打零工,客观上产生了收入减少,符合误工费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仅以年龄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
最后,无书面合同、无工资流水,并非无法主张误工费。
像李女士这样的进城务工零工,因用工形式灵活,往往难以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无法提供规范的工资流水,这是该群体维权的常见困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无法主张误工费。根据司法实践,此类务工者可通过多种证据佐证自己的劳动收入及误工损失,包括:工钱结算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工友、雇主的证言,从事工作的相关照片、视频,以及当地统计局公布的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等。本案中,李女士可提交老乡、工友的证言,证明其长期从事零工、日薪标准,结合微信转账记录、住院病历等证据,即可依法主张误工费。此外,需明确超龄用工的关系认定与误工费的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结合用工从属性综合判断。本案中,李女士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虽与雇主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接受雇主安排、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即便双方认定为劳务关系,其因人身损害产生的误工费,仍可依据民事侵权相关法律规定主张,不受劳动关系与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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