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杨某芳与张某红、吕某及第三人郑某系昆明市五华区某公寓的邻居,2024年5月,张某红、吕某将房屋出租给郑某,租赁合同中明确允许该房屋用于民宿、短租、网约房经营。杨某芳主张,郑某入住后,对房屋进行分隔搭建、安装多台空调并对外经营民宿,导致陌生人员频繁出入、噪音扰民,严重影响其生活安宁,还造成其身体健康受损,遂于2025年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某芳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某红、吕某及郑某停止经营性行为、恢复房屋住宅用途、拆除屋内隔断及空调设备,并赔偿医疗费1335.36元、误工费1万元,同时提交了旅游平台广告截图、住客评价及个人就诊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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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其因噪音干扰导致不寐症、肝肾不足等健康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芳提交的旅游平台信息未明确指向案涉房屋,且相关信息已下架,其亦未实地踏勘,无法证明该房屋被改为经营性用房;案涉房屋未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建或受行政处罚,安装空调等设备也未被禁止;同时,杨某芳提供的病历显示其健康问题多为自身疾病,无法举证证明该健康问题与张某红、吕某及郑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法院认定杨某芳举证不足,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华律网)以案释法1. 相邻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若郑某确实存在经营民宿产生噪音、干扰杨某芳生活的行为,即违反相邻权相关规定,但杨某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无法认定侵权成立。2. 举证责任的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张侵权成立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侵权行为、自身遭受损害,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杨某芳未能举证证明噪音存在、自身健康损害与对方行为存在关联,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 房屋出租后的责任认定: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是房屋实际使用人,若承租人的行为造成噪音扰民,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承担责任,需看其是否存在过错(如明知承租人将房屋用于违规经营仍出租)。本案中,租赁合同虽允许经营民宿,但杨某芳未证明该经营行为违规或产生噪音,故房屋所有权人张某红、吕某不承担责任。南博提示对于邻里而言,遭遇噪音扰民时,务必注重证据留存,包括噪音录音、视频、专业检测报告、沟通记录、物业证明等,明确噪音来源、时长及造成的损害,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若怀疑邻居违规经营民宿等产生噪音,可先向城管、住建等行政部门投诉,固定相关违规证据后再提起诉讼。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时,应明确承租人的使用用途,避免因承租人的不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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