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清贷款征信仍“欠钱”!信用社拖延更正,算不算侵权?
案情简述张先生于2020年向当地农村信用社借款10万元,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3年。2023年,张先生按合同约定足额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信用社为其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明确载明“该笔贷款本息已全部清偿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止”。2024年,张先生计划为儿子购置婚房,向银行申请房贷时,却被银行告知其个人征信报告中仍显示该笔贷款“未结清、有逾期”。张先生随即联系该信用社,要求更正征信记录,但信用社以“系统数据未同步”“内部流程未完成”为由拖延处理,迟迟未向征信机构报送更正信息。期间,张先生多次沟通无果,房贷申请被拒,个人信用评价受到负面影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信用社立即更正征信记录,并赔偿相应损失,主张信用社侵犯其信用权。(光明网)法律知识点分析首先,明确信用权的法律属性及保护范围。我国《民法典》虽未直接使用“信用权”概念,但将信用纳入名誉权保护范围,同时明确民事主体享有维护自身信用评价的权利。《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这意味着,公民依法享有保持自身信用信息真实、准确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其次,信用社具有如实报送、及时更正征信信息的法定义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5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信息提供者(本案中信用社)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时,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发现信息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张先生已还清全部贷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信用社作为贷款经办机构,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将贷款结清信息报送征信机构、更正不良记录的义务,其拖延不更正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最后,南博小编认为信用社的行为已构成信用权侵权。判断是否构成信用权侵权,需满足“行为违法、存在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四个要件。本案中,信用社在出具结清证明后,未及时更新系统数据、报送征信更正信息,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导致张先生征信出现不实不良记录,房贷申请被拒,信用评价降低,造成了实际损害;且信用社对数据同步不及时、拖延处理异议存在明显过错,其违法行为与张先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信用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引用声明】本文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封面图片来源于征信报告,如有异议,联系删除。【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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