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01近日,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将庭审现场搬到群众“家门口”;多年前,李某获得一支火药枪,心存侥幸未主动上交公安机关,长期将其藏匿家中。2025年7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查获该枪支,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符合法定枪支认定标准,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庭审中,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云南网)以案释法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明确: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2. 罪名认定要点:“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并非法定可配备枪支的人员,私自持有火药枪,完全符合“非法持有”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的,即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李某持有的火药枪经鉴定为法定枪支,且数量达一支,已达到入罪标准。枪支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枪形物”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根据相关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本案涉案火药枪经专业鉴定,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功能,且具有致伤力,符合法定枪支认定标准,属于刑法管控的枪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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