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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晚报消息,南通市一对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婚检机构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婚后不久,妻子生下孩子,男方发现妻子竟然婚前就患有艾滋病,男方认为艾滋病应属于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检机构未能检查出妻子是HIV感染者存在过错,侵犯了自己对配偶身体是否健康的知情权,影响了自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的自主权,造成自己巨大的损失。于是男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检机构赔偿自己的彩礼损失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法院认为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系HIV感染者,与男方决定是否与女方缔结婚姻、是否交付彩礼、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男方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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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婚检机构检测出女方是HIV感染者,是否应直接告知男方?
南博小编
不应该由婚检机构直接告知,应由本人告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本案中女方既没有告知婚检机构的医生,也没有告知男方。
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具体身份的信息。因此,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再由其本人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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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小编
艾滋病属于应暂缓结婚的疾病,不是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据《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三大类:(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其中第二类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规定:“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也就是说,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由此可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依法享有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患有艾滋病并在传染期内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而并非法律禁止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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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小编
女方在婚前故意隐瞒患艾滋病的事实,除了应当在道德层面予以谴责之外,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可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意传播HIV病毒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病毒,在未告知他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性行为或其他方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的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涉嫌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罪名。
如果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毒,还通过让人使用污染的针头、捐送血液或血制品、人体组织或器官等行为,把艾滋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涉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部分内容整理自《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案例来自于法制晚报;部分定义整理于360百科;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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